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租赁管理,从严控制租赁运行成本,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 《山东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德州市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级事业单位。
第三条 在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所有参加车改的公务人员的公务活动用车,不分职级、不分单位一律自行选择出行方式。在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以外,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工具,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保留车辆和调度平台车辆无法保障公务出行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同意,除异地办理公务外应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或在德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公开征集确定的车辆租赁定点服务供应商中择优选择。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租用车辆保障公务出行:
(一)各部门单位应急和涉密公务、机要通信、抢险、救灾和应急处突;
(二)市级部门单位负责人陪同市级领导在城区或到县(市)、乡镇、村组调研、检查工作;
(三)市级部门单位集体统一乘车参加市级大型会议或重大公务活动;
(四)因情况特殊或公共交通不便,市级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到县(市、区)、乡镇、村组开展检查、指导、帮扶等工作;
(五)市级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县(市、区)、乡镇、村组工作期间,确需车辆的;
(六)多部门单位联合调研、检查工作;
(七)接待中央、省和其他地市有关人员来德州调研、检查工作。
第六条 市级部门单位应严格租车审批程序,从严控制租车范围和数量,不得超标准、超范围、超预算任意租用车辆。
第七条 定点租赁服务企业,纳入公务用车管理平台信息化管理,外租车辆加装北斗定位。市级部门单位在本单位公务用车或平台车辆无法保障的情况下,通过信息化平台按划定的保障范围和保障车型申请租赁社会车辆。各级部门单位租赁车辆,必须在已安装北斗车载终端并纳入平台管理的企业中选择,采用“线上”方式租车,在平台进行审批,单位审批后由监管平台审核通过后方能租用车辆。车辆租赁时间,单次租用车辆5天以内(含),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超过5天的,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书面报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同意。市机关事务保障中心将对有关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要求违规租赁的进行通报。
第八条 落实部门使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日常检查、年中抽查和年终考评的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各部门单位车辆保障经费实行额度预警、定额管理机制。
第九条 市级部门单位因公务发生的车辆租用费用,依据租车票据在交通费中列支,租赁车辆开支标准不得超过定点租赁企业租金价格,所需费用在部门单位现有预算经费中统筹解决。租用车辆要做好租车登记、台账资料留存等工作。
第十条 严格租赁车辆管理,不得超标准租赁高档豪华车辆,不得以长期租车形式变相超编配备车辆;不得将租赁车辆作为领导干部的专用车辆;不得以租用本单位干部职工车辆并以加油、维修、付费等方式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市级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租用车辆管理规定,将租用车辆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接收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级部门公务活动租用车辆管理工作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租用车辆管理规定的情况,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进行通报;对涉嫌违纪违法需要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的,移交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租赁企业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定点租赁企业收费高于市场合理价、不履行服务承诺等违约失信行为,虚开发票、涉嫌行贿有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或取消定点服务资格,并将有关问题通报相关性部门单位按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审计局、机关事务保障中心按照职责分工,依照本办法加大对各单位车辆租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市级部门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机关事务保障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6日起施行。本办法为暂行办法,待中央、省相关文件出台后,凡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